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163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裁定及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為回復原狀之裁定,亦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執得為執行名義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執行,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強制執行時,應注意該裁判是否已合法抗告、上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