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2-1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第162-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後,法院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規定受理而尚未終結之保護安置事件,應依修正後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