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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8條

停止緊急安置或住院之嚴重病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於停止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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