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條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