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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2條

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
對於前項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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