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1條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