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8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