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一、經依前條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二、非屬消費爭議事件。三、未經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申訴。四、非消費者或其代理人提起。五、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六、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但經相對人同意重行調解者,不在此限。七、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八、無相對人。九、曾經法院判決確定。十、同一消費爭議事件,在調解程序中,重複申請調解。前項第六款但書之情形,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