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4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二、調解、和解之代理。三、法律文件撰擬。四、法律諮詢。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法律扶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