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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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5條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座號、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
  2.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8條 …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3.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其方式除經需用大法官另為指定外,得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
  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如下:一、筆試。二、口試。三、體能測驗。四、實地測驗。五、著作或發明審查。六、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
  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6條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
  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始得應第二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前項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
  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除公職資訊技師組以專業科目「資訊及網路安全實務」占百分之六…
  1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11. 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12. 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前項集體口試或個別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13. 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憲法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六,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
  14.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1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16. 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測驗、口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依各業別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17. 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實地測驗成績與筆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18. 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師、公職建築師等四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前項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之類科,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
  19. 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一、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20.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公開甄試,分筆試、書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受理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筆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裁判擬作及刑事裁判擬作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除前項所定筆試應試科…
  21.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低順序,以參加書狀審查人數前百分之八十為書狀審查通過人數參加口試。但書狀審查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前項計算通過人數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通過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參加口試。司法院應就參加書狀審查者辦…
  22.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23.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24.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2條 …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律師:(一)書狀審查。(二)第九條第五項各款所列事項。二、公設辯護人:(一)…
  25.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5條 …究員、助研究員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專門著作審查及格人員,始得參加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之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26.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3條 …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轉(再)任法官:一、參加口試未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二、經廢止職前研習資格或研習期滿放棄遴選。三、經本會審議遴選未通過。四、經本會審議遴選通過後,撤回轉(再)任申請或經派職而放棄報到…
  27.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7條 …審判實務實習。三、第三階段五週,為綜合研習,並舉行擬判測驗及口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研習,其實施方式由研習委員會決定之。前二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委員會決議增加、縮短期間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28.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8條 …期間不得逾原審判實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口試準用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人員經司法院綜合筆試、書類(狀)審查、口試、職前研習成績及相關考評資料,交付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遴選通過後,由司法院依研…
  29. 考試口試規則 第2條 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一、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二、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
  30. 考試口試規則 第3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行團體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