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