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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需用名額擇優遴選。
遴選檢察官轉任法官時,應審酌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及候補、試署之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優先遴選之。
本會遴選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必要時並得分組行之。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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