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3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由司法院適時辦理。遴選方式,得以筆試、口試或書面審查為之,擇優錄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