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8條 法規: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8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