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8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