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規則 第3條 法規:口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3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行團體討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