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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
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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