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1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