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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2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3條 上訴軍事法院,應就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4條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5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8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
  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9條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者,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
  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強制工作準用之。
  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1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2條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1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3條 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戰時上訴之案件,不適用之。但提審或蒞審之案件,不在此限。
  1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6條 上訴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6條 …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7條 …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8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非常上訴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9條 …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軍事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軍事法院者,由該軍事法院檢察署…
  1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31條 …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1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37條 …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
  18. 行政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最初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二、納稅者對於第一審終局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於本法施行後經上級行政法院最初作成廢棄原裁判之日。前項所稱作成撤銷、變更或廢棄原裁判之日,指宣示日;其不宣示者,為公告日。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但書所…
  19. 行政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經過前。四、行政法院已作成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20.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8條 …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21.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0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22.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0條 …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九、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十、關於保…
  23.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24.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2條 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非常上訴要旨之緝錄。二、關於卷證之編檔及保管。三、關於辦案資料之蒐集及保管。四、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及保管。五、其他有關資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25.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9條 …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26.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1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27.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8條 …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六、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七、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九、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十、關於保…
  28.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72-3條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
  29. 行政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察官所撰寫之辦案書類(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上訴書、補充理由書或論告書等)應由指導檢察官詳加審閱,並與該候補檢察官共同署名,該案之辦案成績歸候補檢察官。但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就案件之進行或結案方式,與指導檢…
  30. 行政律師法 第46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