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202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 第202條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