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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46 頁-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7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8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團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2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6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0條 …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1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3條 …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6條 …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1條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9條 …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0條 …調查委員會所調取之文件、資料或物件,限由該調查委員會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攜離或傳輸至查閱場所外。第一項…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3條 …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4條 …收文。四、請願人向立法院集體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由院長指定之人員接見其代表。前項請願人,包括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8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9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強制執行、提存、文書…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年及家事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5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二、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三、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