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7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17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