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