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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9條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
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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