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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8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
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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