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6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六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第36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