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3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五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33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