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2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22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