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3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九章 之一聽證會之舉行 第59-3條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