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7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