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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得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得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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