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