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