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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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