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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7條 …材料及設備之裝卸、儲存、運輸、清潔與保存等均能符合作業及檢查說明書之要求,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需應用惰性氣體保護、維持規定溼度、溫度限制及其他特殊保護條件之物品,均應於措施中明訂。
  2. 司法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3條 …法提供者,不在此限。四、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五、其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經法院命債務人補提之資料。債務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資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期命補正,債務人屆…
  3.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3條 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者,前項債權說明書並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尚未清償之債權本金及債權發生日。二、利息及…
  4.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3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5.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81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6.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4條 …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7.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
  8.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2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製作職務歸系表一式二份送銓敘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前項所稱歸系機關為總統府、五院、國家安…
  9.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5條 …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10.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8條 …動者,得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異動表,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職務說明書。職務歸系後,如已無設置之必要,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職務歸系註銷表。異動表、職務歸系註銷表格式如附件。(編者按:附件從略)
  11.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業技能。六、審查著作或發明:以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等加以審查,評量應考人研究或創作之知能與成果。七、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以應考人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之學歷證件、成績單及服務經歷證明等…
  12. 考試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9條 …查意見。前項審查會議,應將考試等級、類科有關之職等標準、職系說明書或執業範圍等資料,提供審查委員評分之參考。
  13. 考試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2條 …考試須審查著作或發明者,應考人應檢具其本人之著作,或其發明之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均一式五份,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審查之。前項發明為物品或物質者,必要時,試務機關得通知應考人補送樣品或模型。以二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
  14. 考試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3條 …物。二、附具本國文字撰寫之全文提要及敘明研究時間、經過情形之說明書。原著如係外國文字書寫者,應另繳交以本國文字撰寫之全文摘要。外文著作送審窒礙難行時,試務機關得要求應考人繳交該著作之本國文或英文之全文翻譯。前項著作由二人…
  15. 考試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4條 送審之代表發明及其說明書,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取得專利證書者。二、說明書應以本國文字為之,並敘明發明之名稱、經過及時間、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概要、圖式…
  16. 監察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13條 …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17. 監察審計部組織法 第16條 …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18.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19.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7條 …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20.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8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21.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4條 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考試院定之。
  22.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相當,指擬任人員之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性質特殊之職務訂定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並通知擬任人員送繳公立醫院之檢查合格證…
  23.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指一職務除列一個職等外,必要時並得跨…
  24.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第二項所稱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及第十四條所稱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前項職等標準、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應視機關業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隨時修正之。
  25.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職務說明書之訂定辦法、第二項職務普查方式,由銓敘部定之。
  26.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指各機關之職務應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業務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歸入適當之職系。職務歸系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2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酌專技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專業科目,必要時再參酌職系說明書,會同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但專技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類科及其得適用…
  28. 考試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2條 職務說明書由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職務編號:係指本職務依職務編號說明所填寫之代表號碼。二、職稱:係本職務之稱謂,指機關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之名稱。三、所在單位:係本職務所隸屬之單位,指機關組…
  29. 考試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3條 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連同職務歸系表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同一單…
  30. 考試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4條 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均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