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材料及設備之裝卸、儲存、運輸、清潔與保存等均能符合作業及檢查說明書之要求,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需應用惰性氣體保護、維持規定溼度、溫度限制及其他特殊保護條件之物品,均應於措施中明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