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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經營者應使用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業程序,以管制不符合規範之材料、零件或組件。
不符合規範之項目,應依據工作程序書之規定審核,並做成接受、拒收、修復或重做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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