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9條 法規: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9條 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時,應召開審查會議,會商審查程序、評分標準等有關事宜,並依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並加具審查意見。前項審查會議,應將考試等級、類科有關之職等標準、職系說明書或執業範圍等資料,提供審查委員評分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