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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送審之證明文件不實者,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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