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16條 法規:審計部組織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16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