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4條 法規: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4條 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均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