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2條 法規: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各種考試須審查著作或發明者,應考人應檢具其本人之著作,或其發明之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均一式五份,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審查之。前項發明為物品或物質者,必要時,試務機關得通知應考人補送樣品或模型。以二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或發明;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