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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9 頁-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前項保稅貨品,其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
-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1條 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維修產品)業務,並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及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
-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2條 維修產品為園區事業自國外進口者,得暫免向海關提供相關擔保,惟應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其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未於期限屆滿前出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除前項園區事業外,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立營運。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須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五、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六、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其投資案者,除不予發還保證金或政府債券外,並得令其遷出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經營計畫經營,且未經管理局核准延期或變更經營計畫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令其遷出園區。有關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園區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經會計師簽證之決算書表送管理局查核;其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配售土地及其他專案安置措施後讓售土地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園區事業得依其需要向管理局申請租用園區土地,除應付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前項租金、費用之計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租用第四項土地…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園區內私有廠房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使用為原則。前項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依市價徵購之:一、未供經核准設立之機構使用。二、使用情形不當。三、高抬轉讓價格。四、依第十一條規定應遷出…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之機…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事業將經核准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按保稅貨品原型態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未依規定補繳稅捐者,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園區事業以保稅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管理局及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如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按次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新技術之引進。二、科學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三、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獎助。五、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六、其他有關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事項。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儲運單位或園區事業得依法兼辦報關事宜,並得於園區內設置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人依本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申請關於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投資創設、增資、合併經營或其他有關投資事項之案件。前項案件,除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投資創設,由園區審議會核定外,其他…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口供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登記者。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園區事業進口之免稅車輛,限於專供園區保稅範圍內行駛,並應於該車前後左右明顯處,以不易洗擦之塗料及容易辨識之字體書明「本車限於科學園區保稅範圍內行駛」字樣。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並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至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四、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五、因機器設備需汰舊換新。六、…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有關外匯業務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辦理之。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辦理貨品輸出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園區事業使用前項科學園區通關系統,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園區事業以電腦連線及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向管理局或海關申請辦理有關輸出入貨品時,其所傳輸之資料或檢送之文件及表報,內容均應確實,如有疏誤,應於規定時限內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