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