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法規: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5條 管理局及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如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按次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其情節重大者,得函請管理局廢止其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