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法規: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3條 園區內設立之機構不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