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法規: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2條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