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六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第41條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前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