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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3條 參審員執行職務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就其參與審理之事件,僅與一方當事人或關係人溝通、會面:一、經合議庭許可。二、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三、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四、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4條 參審員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5條 參審員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參審員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6條 參審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7條 參審員於任期內,應隨時注意保持並充實執行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9條 參審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個案繫屬法院應通知司法院,並得送請所屬機關(構)、學校、公會或團體處理。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3條 法院支給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4條 參審員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由國庫負擔。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5條 參審員每次到場支給日費新臺幣五千元。但參審員到場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逾二件者,每件增加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參審員於審理期日外雖未到場,而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參與審判長召集之討論及評議者,支給參審員日費新臺…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6條 參審員之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7條 參審員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參審員住、居所地及法院所在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辦法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前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法院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參審員到場所需之交通…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8條 參審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9條 法院得審酌參審員履行職務之關連與必要,支給參審員相關必要費用。前項必要費用,係指參審員因到場參與審理而增加之必要支出或受有之相當損失。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10條 法院通知參審員應到場期日後,期日因故取消時,因未及通知,致參審員仍依原定期日到場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第五條及前三條規定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期日之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發給日費、旅費或相關必要…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事件終結後,參審員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者,法院應以書面檢附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如附件)通知領取。參審員申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應於各該次到場履行審判職務或收到…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2條 …、第三項所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等事件。二、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前款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3條 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權代表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分別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重行推薦者,亦同。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參審員:一、不具有或喪失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第四條所定之資格。二、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三、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四、經中央主管…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5條 參審員經任命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一、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有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四、有前條所定之情…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參審員,應參加司法院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參審員專業研習六小時以上。司法院應就已完成前項專業研習之推薦參審員中,擇其優良且適當者,依指定法院之管轄區域,擬具適當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病權代表參審員人選,送請法…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7條 參審員人數因業務需要有增加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依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8條 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司法院所定參審員任職區域之指定醫師參審員、病權代表參審員總人數各五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四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一、辭任。二、經依第五條規定解任。三、死亡或因重…
-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9條 依前二條任命之參審員,其任期至該屆參審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按增加或出缺之人數,依第三條遴定及任命。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