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5條 參審員經任命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一、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有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四、有前條所定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