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參審員:一、不具有或喪失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第四條所定之資格。二、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三、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撤回推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